广州修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助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高质量融入城乡建设发展
2024-01-04 上午 10:22   来源:南粤古驿道网,采编自“广东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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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总结提升广州在国家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及近年来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方面较为成熟的创新经验,《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广州高质量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确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全面彰显广州核心文化特色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要求构建要素全囊括、空间全覆盖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本次条例修订是在全国率先通过市级立法确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具有先行示范意义,全面保护和彰显广州历史文化核心价值和特色文化,促进千年城脉、文脉、商脉传承发展。

  (一)丰富名城保护内涵。新增具有广州地域特色的南粤古驿道、特色风貌林荫路、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水务遗产等保护对象,完善保护体系和保护层次,丰富保护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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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探索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新类型历史文化遗产

  (二)强化“山水名城”城市意象。优化市域自然山水和传统城市格局,并将西关涌、东濠涌等历史水系、城市山江视廊、珠江生态文化带等纳入保护规划的重点保护内容。

  (三)突出核心文化价值标识。对应1000多年前、100多年前、40多年前的文明发展脉络,将承载岭南文化中心地、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中国民主革命策源地、改革开放排头兵、华侨文化聚集地等核心文化价值的保护对象,在重点保护内容中予以细化明确,进一步凸显广州历史文化标签。

  (四)加强阐释和弘扬。新增以重点保护和连线、成片方式对历史文化遗产实施整体保护的规定,并通过分层次、分类别串联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构建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开展丰富多样的价值挖掘、研究、阐释和体验活动,讲好讲活广州名城故事。

  二、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促进提升名城保护治理水平

  (一)凝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合力。强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对全市名城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作用,细化市、区、镇三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将名城保护融入基层治理,构建起市-区-镇街-村(居)委四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部门协同的管理体系。

  (二)健全前置介入城乡建设的保护机制。聚焦源头保护,创设定期全域普查、建设项目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相结合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发现机制,夯实和完善预先保护制度,确保有价值的老房子、老街区、老村落不被误拆毁,提前协调好历史文化保护与重点项目建设的关系。

  (三)优化保护和建设工程管理。确立保护规划作为名城保护相关维护、修缮、建设等活动的核心管理依据,通过保护责任人制度、房屋安全普查制度、年度修缮计划、修缮技术咨询服务、非轻微修缮审核、数字化管理等机制,推动保护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高质量实施,突出岭南建筑文化特色。

  (四)强化保护实施监管。建立修缮工程巡查、日常保护巡查相结合的立体巡查机制,并将日常巡查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同时新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检评估制度,明确“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要求,确保责任不缺位、实施不走样。

  三、协调名城保护和民生改善 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一)强化保护规划对民生设施的安排。新增保护规划要统筹安排各类市政管线和基础设施的铺设、安装的内容,加强保护规划与相关规划的传导和衔接,以及新增保护与利用实施方案编制和实施管理要求,推动加快提升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公共服务水平、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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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有机微更新改善人居环境

  (二)提高居民生活的便利性。规范便民设施安装标准,新增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供水、供气等管线入户和空调等户外设施设备安装规范的内容,为提高老街区、老村落、老房子里的市民居住生活现代化和便利化提供技术指引。

  (三)推动历史文化和现代生产生活融合。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允许历史建筑通过多功能合理利用、加建、改建、扩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四)平衡保护责任和合法权益的关系。实施代修制度和补助制度,对历史建筑经鉴定为危房并存在损坏危险,且保护责任人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修缮经济能力,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修缮,财政经费予以保障。此外,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申请修缮补助和困难补助。

  四、协调名城保护和建设发展 激活历史文化遗产使用价值和效益

  (一)推动全面融入城乡建设。坚持实施导向和效益导向,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项目库,采用建筑面积奖励、组合出让、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宅基地置换、拓宽融资方式等多措并举,推动保护利用项目与城市更新、土地出让、乡村振兴协同实施。

  (二)压实国有保护对象合理利用责任。规定国有保护对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部门根据保护对象的特点进行合理利用,提高国有保护对象合理利用效率。

  (三)盘活存量闲置资源。支持建立收购-腾退-改造的第三方运营平台,通过产权转让、置换等多种腾退方式和统一收购租赁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恢复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的基础上,将其改造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创新创业空间、公共开放空间,改善人居环境,留住乡愁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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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注入产业活力开展合理利用

  (四)引导产业业态升级。立足产业立市、创新立市,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对历史文化遗产集中区域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引导优化资源配置、错位和互补发展,通过扶持培育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业态,因地制宜引入高等院校、大师工作室等,植入产业孵化器、共享办公空间等,培育产业集群生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有机结合。

 

  (原文发布于“广东自然资源”,南粤古驿道网采编整理。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南粤古驿道网联系。)

责任编辑:彭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