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广州街道门牌编号规则研究
2021-04-21 上午 11:45   作者:广州市岭南建筑研究中心 孙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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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以后,广州户籍管理比较混乱,外来流动人口多而杂乱,严重影响社会安定。1921年广州市政厅成立,广州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县、市分立的现代“市”。建市同时设立了公安局,以掌管全市公安事项。当时广州市公安局下设警务、司法、侦缉、消防4课及督察处,由警务课负责全市户口调查及房屋编号事项。1920—1930年代广州市政建设大规模进行,新开辟出多条马路,道路原先的门牌号数或增或减大有变更,原先的街道、户口册已不再适用,因此广州市公安局采取了核查户口、整顿户籍股、重新编定户口册等多项措施加以整顿,并出台了全市门牌编号相关规章办法,制定了门片编号规则与方式,要求全市街道重新编钉、换钉门牌。此后直至民国结束,广州市街道门牌编号基本都沿用这套编号规则。本文通过分析民国1920-1930年代的广州街道门牌编号规章与城市街道地图史料,探究该时期广州街道门牌编号规则,比较其与当前门牌编号差异,为今天研究和解读民国时期广州城市街道建筑史料提供一定的方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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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广州街道

  一、民国时期(1920—1930年代)广州门牌编号规章史料摘选

  1.《广州市市政例规章程汇编》(1924)——广州市公安局:《修正广州市调查户口规程》第五章《编钉门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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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门牌编钉之事项如左:

  (一)门牌编号之方法,应依每马路每街里巷名称各自编为第一号至第若干号,“左奇数右偶数”。

  (二)如街里巷中有左而无右,或有右而无左,及一街道半截有右无左,有左无右者,其单边之街则奇偶数同行编。至本街有分左右街铺屋时,仍应准照“左奇右偶”方法行之。

  (三)编钉门牌,以一座房屋同一户门出入者定为一号。门牌须钉牌于当马路或街里巷之门口上。

  (四)同一街道内业主有多座房屋者,其门户隔别不相连属时,宜各钉门牌。

  (五)房屋附属之后门、旁门,得于另式号牌上注明“某署某街道第某号”门牌之后门旁门字样。

  (六)后门旁门,如日后改写独立房屋时,则依最近前号门牌编为“又某号”。如增至两间以上,则编为“又某号之几”。

  (七)房屋各正门、后门、旁门,有间于二区署以上分辖境内之街道时,以正门向街之管辖署名编钉门牌,其余后门、旁门办法与第五项同。

  (八)公共处所门牌,除依前项普通办法编列外,即在普通号数下须另编号数,即加一“公”字。特编“第某号”字样至特编“公”字号数,以该区署内所有公共处所若干处为特编号数起止之标准。

  (九)寺庙门牌,除加一“庙”字、特别第某号字样外,其余办法与第八项同。

  (十)船上牌号数,依各种船类分编号数,以每类船某字第一号至第若干号为起止。其船上门牌木面字样油色,每年变易一次,务使本年与去年不相符,以期便利稽查。

  (十一)自编钉门牌后,遇有房屋新辟门户,又与本门户隔别不相连属时,应增钉新门牌。其门牌号数须依本户门牌号数或左右邻最近号编为“第某号之几”。

  (十二)有堵塞前经编号之门户,应撤去门牌。

  (十三)各区段内如有茅屋篷厂未钉门牌,或遗漏门牌者,应一律依序从新编钉。其门牌册或户口表册内分别注明茅屋篷厂字样共有若干号。

  (十四)门牌编齐后,应由调查员造具本区本段门牌册两份,一份存本署,一份报本局备查。门牌册应载明本区分若干段、某段门牌普通号数若干号,并段内附某街道起自一号至某号共若干号,兼附注公字庙字各特编号若干号,庙字自一号起至若干号,公字自一号起至若干号或分别,船户某字若干号一律载明某号门牌或船牌内列举居住户主姓名。

  (十五)凡经开辟马路之街里巷,其残余部分不能容留人口时,除照章准建骑楼一律编钉外,其余可不编钉门牌,只存其旧日门牌数以备查改。”

  2.《广东省政府特刊》(1925)法规部分——《编换门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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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本市门牌日久霉烂,且号数复杂,亟应从新编换,以昭划一,兹定办法如下:

  一、市内各户门牌由七月二十五日起陆续编换,至八月十五日完竣。

  二、编钉门牌,每街由第一号起钉,如为东西两端之街,则自东端起计,“南单北双”;如为南北两端,则自南端起计,“西单东双”;其后门横门并一度楼梯上通连数号楼房者,亦列明某号二楼或某号三楼。其详细方法由公安局另定之。

  三、门牌费,每户收银贰毫。其每月警捐不及三毫者免收。

  四、每户门牌从新编换,与原日门牌号数间有不符,当由公安局制备新旧门牌对照册发,由各区填写三份,以一份存区,二份缴局。由局留一份送广州登记局备案。”

  3.《广州市市政规章集刊》(1930)——《广州市公安局编换门牌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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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门牌编号之方法,应依每马路每街里巷名称,各自编为第一号至第若干号,“左单数右双数”。其单数一面,例如第一号之邻为第三号,第三号之邻为第五号;双数一面,例如第二号之邻为第四号,第四号之邻为第六号。各有图式另列于后。

  (二)编钉门牌,每街由第一号起钉,如为东西两端之街,则自东端起计“南单北双”;如为南北两端之街,则自南端起计“西单东双”。倘系只有一端通行之街道,即自通行之端起计,仍照通行街道办法“左单右双”。各有图式另列于后。

  (三)如马路街里巷中无论有左而无右,或有右而无左,及一街道半截有左无右,有右而无左者,均准照上列第一第二两条方法行之。例如街道中左边第一号有屋,即编一号门牌,而右边第二号无屋系属空地,亦预留第二号门牌,以俟该空地将来建筑时然后钉之。倘该空地占街道半截而无屋者,则须依照工务局规定:马路旁铺阔一十八英尺、富户街巷每间阔一十一英尺、贫户街巷每间阔十五英尺等办法酌留若干号门牌之号数暂不编钉,俟将来建筑落成后再行铺钉。例如有富户街巷,其第一号之左邻为空地,阔一百零五英尺,照工务局之规定,应占屋位五间,则应预留第三、第五、第七、第九、第十一等门牌共五个,暂行不钉,直至空地尽头之处有铺屋时,继续编为第十三号门牌钉之,以下类推。如有绝对成为单边街巷者,仍照“左单右双”方法编钉之。另图列后。

  4.1930年代广州市经界图中的门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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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图为民国时期1930年代广州市街道经界图中标注的高第街段门牌编号,分析该图中高第街的门牌编号规则为:高第街为东西向街道,街道门牌编号以街道东端为起点,编号方式按照“南单北双”原则,街道南侧建筑门牌号编为单数号,街道北侧建筑门牌号编为双数号。由此可知,该时期高第街的门牌编号规则符合广州市门牌编号规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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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图为民国时期1930年代广州市街道经界图中标注的永汉路(今北京路)段门牌编号,分析该图中永汉路的门牌编号规则为:永汉路为南北向街道,街道门牌编号以街道南端为起点,编号方式按照“西单东双”原则,街道西侧建筑门牌号编为单数号,街道东侧建筑门牌号编为双数号。由此可知,该时期永汉路的门牌编号规则符合广州市门牌编号规章要求。

  二、民国时期(1920—1930年代)广州门牌编号规则总结

  民国时期(1920—1930年代),广州市街道门牌编号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现代性。该时期广州门牌编号规章对门牌编号的原则、类型、方式等均做出了详细要求,其中编号原则为:“左单右双”,即按照道路、街巷的起始方向,左边单号,右边双号有序编列。具体门牌编号规则如下:

  1. 如果是东西走向或者是近似东西走向的道路、街巷,门牌编号应以街道东端为起点,由东向西排列。按照“左单号右双号”的编号原则,南侧为单号,北侧为双号。(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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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是南北走向或者是近似南北走向的道路、街巷,门牌编号应以街道南端为起点,由南向北排列。按照“左单号右双号”的编号原则,西侧为单号,东侧为双号。(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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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街道中遇有空地,应预留门牌号数,以待将来建设建筑后再进行编号(当时工务局规定一般街巷每屋面阔为21英尺)。(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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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果是东西走向或者近似东西走向的街道,仅在道路北侧有建筑,则门牌编号全部编为双数;若仅在南侧有建筑,则门牌编号全部为单数。(南北走向街道同理)(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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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如果是东西走向或近似东西走向的道路、街巷,若仅能由西端进入,则按照“左单号右双号”的编号原则,街道第一号门牌应自街道北侧的第一间铺屋起进行编号。(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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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如果是南北走向或近似南北走向的道路、街巷,若仅能由北端进入,则按照“左单号右双号”的编号原则,街道第一号门牌应自街道东侧的第一间铺屋起进行编号。(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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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前广州市门牌编号规则及比较

  当前广州市门牌编号由广州市、区公安机关负责管理,按照《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2017)进行门牌编号工作,具体如下:

  “第九条 除历史形成的编列顺序以外,公安机关在编列门楼号牌时按照道路、街巷的起始方向,左边单号,右边双号有序编列:

  (一)东西走向或者近似东西走向的道路、街巷,由西向东编列;

  (二)南北走向或者近似南北走向的道路、街巷,以珠江广州河道(西起白沙河中心线南端,途经珠江西航道、白鹅潭、珠江前航道、二沙岛及海心沙以南水道、北帝沙及娥眉沙以北水道、长洲及大吉沙以北水道、大蚝沙以南水道,东止番禺区、黄埔区界线与广州市、东莞市界线交汇点)为界限,以南的由北向南编列,以北的由南向北编列;

  (三)非贯穿的道路、街巷(包括大院、住宅群、住宅小区等)以入口处为起点,向纵深方向编列。

  道路、街巷仅一侧有房屋、院落的,按道路、街巷的走向,自起编处顺序编列。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已建成或者首层已建成的所有建筑物编列和安装门楼号牌。”

  综上分析,民国时期(1920—1930年代)与今天广州市门牌编号在编号原则与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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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文娟